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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

2016-06-20 11:03: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兼谈互联网信息诈骗与金融风险防范

互联网加金融带来了高效便捷,它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小觑的风险,如隐私保护方面的风险,资金安全方面的风险等等。风险所包含的各种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趁之机。那么,如何依法有效地规避治理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及因风险而衍生的犯罪,成为当前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期法治福建专家系列访谈邀请了专家屈广清,请他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记者:请您谈谈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的意义?

屈广清: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通过现代网络技术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就我国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等,这些模式在经济、贸易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也存在风险,甚至出现许多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风险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阻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与进步。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有利于消除互联网金融风险,形成健康发展的环境与秩序;有利于保障和推进金融领域改革,巩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改革成果,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记者: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屈广清: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具体表现在十个方面:

一是机构业务出界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多样,许多机构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容易出界。如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有的甚至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诈骗等。

二是机构审查的责任风险。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格,程序简单。一旦客户涉及非法行为,机构难辞其咎。

三是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投资者无法识别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真实身份及资质信用,信息诈骗的风险较大。

四是隐私保护方面的风险。机构采集了许多投资者的各种个人信息,但往往忽视对这些信息的妥善保护,更有甚者还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泄露或倒卖信息,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极大的风险。

五是资金安全方面的风险。由于机构拥有资金的调配权,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六是借贷兑现方面的风险。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约为24%年利率),但不少网贷平台的年化收益率都超过24%,超过部分存在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兑现的风险。

七是交易过程方面的风险。电脑病毒、钓鱼网站及网络攻击无孔不入,使得交易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八是规则滞后方面的风险。立法、行业规则、惯例滞后等给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运作带来一定的不可预知的风险。

九是刑事责任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会产生刑事责任。如关于众筹模式,机构主体如果是采用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募资,公开发行各种证券及债权凭证,则具有构成非法集资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风险。

十是国际合作与交易方面的风险。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国际合作方面工作开展不够,无法完全消除交易过程中的国际风险。如我们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业务及纠纷中比较被动。而且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

记者: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诈骗有哪些特点规律?

屈广清: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信息诈骗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增长迅速。以电信诈骗为例,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犯罪共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而根据我省厦门市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该市通讯信息诈骗犯罪发案数超过1万起,是2010年发案数的近两倍,涉案金额达1.5亿元,单笔被骗的最高金额达1544万元。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使得互联网信息诈骗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一些特点:

一是犯罪的技术性强。互联网信息诈骗犯罪分子借助电信网络等科技手段,能够打破时空界限,轻易实现跨地区、跨境、跨国的大范围大跨度犯罪。二是犯罪的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的是虚假的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信息,给追踪定位造成困难。三是取证难度大。由于互联网信息诈骗的隐秘性,许多证据无法取得。四是侦破难度大。犯罪分子采用远程、非接触方式实施诈骗,侦破难度大。五是犯罪主体分工明确。犯罪分子打电话、发短信、转账、取现各有分工,还常常境内外勾结,形成犯罪产业链。六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目前,主要诈骗手法有冒充公检法、“猜猜我是谁”、机票改签、中奖、重金求子、网络购物等48种诈骗手法,并且还在不断变化中。七是根除较难。犯罪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对不法分子存在较多诱惑,根除犯罪难度大。

记者:请谈谈互联网信息诈骗、金融风险防控的对策建议。

屈广清:针对上述互联网信息诈骗的特点,对策建议如下:

一要加强重点领域及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运用通讯网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加大典型性案例的警示教育力度,提高投资者识别互联网金融诈骗行为的能力与水平。二要解决管理漏洞,完善监管措施,增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性。如,对电信诈骗黑名单账户实施控制,对系统预警的电信诈骗账户及时中止汇款交易等。三要认真研究互联网信息诈骗的各种手段,提高案件的侦破能力。四要对上下游犯罪追根溯源,连根拔除犯罪产业链。在互联网信息发现、资金返还、快速查处、资料分析共享等方面建立有效联动机制,切断互联网信息诈骗的犯罪产业链及犯罪源头。如对于提供银行卡服务的团伙,要顺线查清办理、邮寄、贩卖、诈骗等每个环节,将其连根拔除。五要建立全国及地方的反诈骗中心。反诈骗中心实行“警、银、通”合署办公,公安、银行、通讯运营商‘三大兵种’协同作战,接处警合一,调查、封号、止付同步,以快打快。如我省龙岩市成立的全省第一家非实体化运行的反诈骗中心,由龙岩市公安局、33家商业银行、三大电信运营商等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办公地点设在龙岩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反诈骗中心可以及时止付被骗资金、快速冻结诈骗账户、关停关闭涉案电话号码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六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力量实施精准打击,如公安部集中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盗抢骗”专项行动,我省开展的“六个专项治理”等。通过专项整治,电信诈骗和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破案数、抓获人数明显上升,案件存量、增量明显下降;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整治效能明显提升,区域发生的大案要案明显下降。七要加大国际司法合作力度。互联网犯罪的特点需要加大国际间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区域、跨国境的互联网诈骗行为。八要构建和谐的金融关系。建立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静有序的和谐的金融关系,是杜绝互联网信息诈骗的根本保障。

记者:请谈谈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

屈广清:法治通常包括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法。以此为标准,我国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涉及的领域较多,技术性较强,各执法部门、业务部门及普通群众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推动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秩序的形成。二要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模糊区域的性质与界限。如在打击一些与电信诈骗相关灰色产业方面存在无法可依现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方面也亟待明确。三要完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定。如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监管法规,解决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及具体措施等问题。完善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逐步实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机制。四要借鉴域外的有效规定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如美国、欧盟法律关于平台沉淀资金的存放与监管的规定,值得借鉴。五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涉外法制建设。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交易对象在平台上进行的,具有跨国、跨区域的特点,且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涉外立法的应对就显得非常重要。六要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国际立法活动,提高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的效率。七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目前的法律人才队伍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知识培训,建立一支熟悉了解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人才队伍,以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 詹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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